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10-27 11:29:02   点击:

 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联”)决定,从今年开始,分期分批建设一批“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基地是以学术领域前沿和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核心,以优势人才、优势资源为基础,以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的跨学科的实体研究组织,是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势领域建设的重要平台。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规范学术研究、推出创新成果、加强学术交流、培养创新团队、带动学科建设、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基地职责与建设目标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

  1.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水平,形成学科特色;

  2.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开展对策性、应用性研究;

  3.承担省社联委托的研究任务,承担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4.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增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

  第四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

  基地以项目研究、学术交流、培养人才、锻炼队伍、改善条件为重点。

  1.项目研究:通过承担课题和协作攻关,推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整体研究水平或服务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并使支撑其研究的相关学科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2.学术交流:不定期组织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互访,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探讨学术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

  3.培养人才和锻炼队伍:以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为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形成结构合理的科研梯队。

  4.改善条件:以基地所在单位投入为主,重点加强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网络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五条 基地建设坚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政府部门(学术团体可依托主办单位)根据自身的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提出承建申请,省社联组织专家评审、遴选、批准后挂牌设立。

  第六条 基地实行两级管理制度。省社联负责基地的申报受理、评审、研究项目的年度评估、科研专项经费的划拨和监督使用、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基地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审查基地建设计划,并对基地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基地实行专家负责制。基地负责人由相关专家担任,负责研究基地的全面建设工作,组织完成基地建设的各项任务。基地负责人应是该基地重点研究学科的领军人物,由基地所在单位从科研人员中聘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基地经费投入采取省社联专项拨款、主办单位安排配套经费以及基地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省社联按每个基地15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分三年拨付),主办单位对基地经费投入按不低于省社联研究经费1:1比例的配套,两项经费合并用于基地的项目研究、基础建设、学术交流等,鼓励基地面向社会积极筹措研究经费。

  第九条省社联对基地的经费投入以考核为依据,当年度考核合格的拨付次年度后续经费。

  第十条 基地获得的经费和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学术交流、培养人才、锻炼队伍、改善条件等。

  第十一条 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基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基地应及时上报工作信息。省社联在省社科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对基地的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基地报送的各类材料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社联对已命名的基地,按照《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实行年度考评和三年综合考评的方式相结合,采取“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性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作出整改、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基地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主办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经费使用规定、不能承担省社联委托的研究任务的,省社联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停止拨款、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社联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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