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学术水平,表彰和奖励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江西高校的在编教师,科研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一般应获得本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方可申报本奖励。 二、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两类: 1、学术著作是指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和国外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古籍整理、工具书和参考书。 2、学术论文(包括调查、咨询报告)是指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报刊、国外学术期刊或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宜公开发表的内部研究报告、对策研究等必须要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县政府或厅局以上领导部门采纳并出具证明。 三、教材、教学资料、科普读物、文学艺术作品、音像制作、宣传报道等不属本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一等奖 授予证书 奖金1000元 二等奖 授予证书 奖金700元 三等奖 授予证书 奖金400元 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和影响的成果,经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奖金另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所有参评成果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政治、理论观点正确。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物质文明建设和人才培养。 一、基础理论研究:选题有重要意义,研究难度大,学术价值高,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创造性地揭示本研究领域里的客观规律,提出了新材料、新观点,新结论,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空白,开拓了新的领域,或对原有的结论作了新的补充和更正,或在方法上有新的突破,对学科建设有贡献。 二、应用研究:选题有现实意义,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与改革开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要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对策,已被县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译著:原著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译文准确、通达、雅致,能保持原著风格,显示出良好的翻译水平,社会反映良好。 四、工具书:内容翔实、丰富、编排科学、检索方便、文字简练。 五、古籍整理:所整理典籍珍贵,有重要意义。整理准确可靠、缜密周到,校、注、释准确,切合原意,有拾遗补阙、更讹正误等特点,对保存、继承、发扬民族传统文化有重要贡献。 第五条 申报程序及办法 一、凡符合本办法的请奖成果,应填写《江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书》,经系、所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初审(签章)合格后,填写推荐意见和建议等级,由学校汇总上报。 合作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及第一作者组织申报,但须征得合作单位及个人的书面同意。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一式五份; 2、著作、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及各种说明性附件一式五份; 申报材料需装订整齐、成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本奖励之列 1、不属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2、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厅(局)级含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 3、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成果; 4、成果所有权有争议以及未经合作单位及个人书面同意申报的成果。 第七条 评审工作 一、本奖励每二年评审一次。 二、评审工作由省教委高教二处具体组织;省教委聘请评审专家在各校初审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 第八条 经评审的获奖成果由省教委发文公布;对获奖成果有异议时,可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材料。 第九条 获得本奖的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四年内不得申报本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教委高教二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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