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专职研究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10-09-23 14:45:32   点击:

      江西财经大学专职研究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专职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是学校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术人才和产出高层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摇篮。为对我校科学研究机构实施目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其运行,提高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水平和竞争力,充分发挥科学研究机构的科学研究排头兵作用,特制订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学校专职研究机构目前分为独立设置的专职研究机构、与学院合署的专职研究机构两大类。
第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研究人员积极探索研究机构组织体制机制的创新,吸收社会力量和资金,建立面向社会、自负盈亏、自主管理,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按市场化运作的专职研究机构。
第三条  专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分为长期专职研究人员、非长期专职研究人员。长期专职研究人员是指聘用期固定(4年),4年聘用期内都在研究机构专职从事研究的人员,非长期专职研究人员是指与研究机构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少于4年(一般为1-2年),在聘用期内专职从事研究的人员。进入研究机构的专职研究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学研究系列副高职称。
第四条  独立设置的专职研究机构的长期和非长期专职研究人员均面向全校公开招聘,进入专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以产出高层次高水平科研成果为主要目标,每周本科(含专科)教学任务不能超过3学时。研究生教学任务可按实际需要合理承担。
第五条  与学院合署办公的研究机构的专职研究人员实行申请进入制,进入研究机构期间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以产出高层次高水平科研成果为主要目标,每周本科(含专科)教学任务不能超过3学时。研究生教学任务可按实际需要合理承担。学校对该类研究机构单独进行整体考核,但专职研究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仍可计入所在学院,并以教研人员身份参与学院的岗位津贴统一分配。
第六条  对所有的专职研究机构均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考核周期为四年,第二年进行中期检查。学校只对研究机构实行单位整体目标考核,不对研究人员个人直接考核。对研究人员个人的具体考核由研究机构自行决定。
第七条  学校的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除了要按学校专职研究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外,还必须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规范考核管理。
二、目标与任务
第八条  对专职研究机构的考核管理采用目标计划任务管理与制度规定科研任务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各专职研究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在考核周期期初(一般一个月内)全面系统制订研究机构的四年工作计划(填写工作计划任务书),并提交学校审批。研究机构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机构定位与建设目标、研究方向与研究特色、应完成的科研任务(如:在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承担与完成国家和省部级研究项目、获得研究经费、承担与完成服务社会重要项目、举办学术会议或有关学术活动等)。
第十条  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江财字(2009)49号)规定,专职研究机构在一个考核期内(四年)应该完成的科研基本任务(用科研总分表示)为:
第十一条  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江财字(2009)49号)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计分范围为:
1、论文计分范围
教授(研究员)的论文计分范围为CSSCI、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含)以上级别论文。
副教授(副研究员)的论文计分范围为核心及以上级别论文。
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下教师的论文计分范围为一般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但一般期刊计分项目比重不得超过人员比重。
2、课题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含)以上级别纵向课题以及符合学校计分规定的横向课题。
3、著作计分范围为正式出版的教材、编著、专著(译著)。
4、知识产权成果计分范围为取得的国内外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
5、科研成果的具体计分办法按科研处制定的科研成果计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职研究机构在考核期内完成基本科研任务(科研总分)的同时,还应完成学校规定的重点科研任务。
第十三条  科研任务的减免和充抵
(1)兼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研究人员,按(江财字(2009)49号)文件规定可减免一定的科研任务分。
(2)对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人员,允许其用课时数充抵一定的科研任务,每年每人充抵量不超过4个科研分。32标准课时折合1个科研分。
(3)研究机构若承担了其他专项任务,经学校批准,可减免一定的科研任务。
三、执行与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在考核周期期初的第一个月内将工作计划任务书提交学校审批,研究机构负责人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在制定四年工作计划时,对科研任务的设计与安排应体现科研成果的高端性和应用性。研究机构根据自身的建设目标和发展重点,具体设计和计划科研任务时可以有所侧重,但在发表权威论文、承担重要研究项目、服务地方和社会发展、重大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会议等几大方面都应有所体现。
第十六条  对研究机构学校每年拨付一定的学术研究和机构运行经费。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可另行申报科研招标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机构专职研究人员每年拨付一定科研经费,可由研究人员直接支配用于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中期检查和期终考核。研究机构在考核周期的中期期末应该完成目标任务的40%或完成工作计划中规定的相应任务,在考核周期期末应该完成整体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机构运行良好,工作质量优良并完成目标任务者,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一是未完成目标任务;二是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有严重的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行为;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在科研和科技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和形象、声誉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研究机构,给予亮黄牌警示;对于期终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机构,根据未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对该研究机构按相应比例扣减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专职研究机构专职研究人员岗位津贴实行年度预发办法,与学院合署办公的专职研究机构的专职研究人员参与所在学院的岗位津贴分配。以上两类机构四年考核期内如未完成规定的任务均要扣减岗位津贴。对独立设置研究机构岗位津贴的年度预发及两类专职研究机构未完成任务的岗位津贴扣减具体实施细则由人事处另行制订。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只适用于专职研究机构。学校的非实体研究机构、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团队的考核管理按相应专项管理制度或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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