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术研究道德规范(试行)
 
时间:2010-09-23 14:43:58   点击:

江西财经大学学术研究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崇尚诚实劳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西财经大学在编在岗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者。以江西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应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教师本人的学术名誉,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一)反对以各种形式捏造、伪造、篡改研究成果和实验数据。
(二)认真对待各种学术立项、鉴定、评审、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提供客观、真实、详细的资料,反对虚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以及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反对将未经论证的科研成果以重大科研成果的形式向新闻媒体公布或渲染,反对以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同级奖项,论文投稿中严格遵守国内外相关刊物的规定。
(三)出版图书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五条  树立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著作的引证、署名和发表,在著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引文出处,标注必要的注释,并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对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四)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著的著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合作)单位提出的规定、要求,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项。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项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我校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严禁在横向项目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成果水平,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八条  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合攻关,积极营造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对被举报或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一经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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